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十一届市委关于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届内巡察监督全覆盖的总体要求,结合《中共殷都区委关于开展2017年巡察工作的意见》(殷发〔2017〕9号)文件精神,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开展四届区委第二轮常规巡察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有关要求,紧紧围绕区委“13341”奋斗目标,坚持政治巡察定位,以党章和“两准则、四条例”为标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面强化党内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充分发挥巡察利剑作用,着力助推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为助力我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巡察原则
坚持区委统一领导、统筹谋划;坚持政治巡察、从严治党;坚持问题导向、纪挺法前;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三、工作安排
(一)巡察时间
7月下旬至9月上旬,时间45天。
(二)巡察形式和巡察对象
采取 “下沉一级”的形式,对三个乡镇党委开展常规巡察。
巡察对象:都里镇、许家沟乡、洪河屯乡。都里镇延伸至李珍村、前街村、东水村。许家沟乡延伸至西子针村、李家店村、岗西村。洪河屯乡延伸至葛庄村、上柏树村、上四庄村。
四、巡察内容
重点巡察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党内法规情况,以及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情况,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2.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3.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4.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5.在脱贫攻坚工作和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6.中央、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7.区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五、巡察步骤
(一)巡察准备
1.区委巡察办组织各巡察组进行巡察知识专题培训,进一步做足功课,明确问题方向;
2.区委巡察组启动巡察前,区委巡察办以公函形式向纪检、检察、组织、信访、审计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3.根据工作需要,区委巡察组组长可以直接同纪检、组织部门有关负责人约谈会商有关巡察事宜;
4.区委巡察组针对被巡察单位情况制定专门工作方案,经区委巡察办审议,报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5.区委巡察办提前一周将区委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并发布巡察公告。
(二)巡察动员
区委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的2个工作日内召开动员会议,开展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参会人员为区委巡察组全体人员,区委巡察办负责同志,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乡镇机关全体干部、站所主要负责同志,所辖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
(三)巡察方式
1. 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专题汇报;
2.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3.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4.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5.向有关知情人员询问情况;
6.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7.召开座谈会;
8. 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9.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10.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了解情况;
11.开展专项检查;
12.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
13.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深入了解,采取上述第4、5、11、12项方式开展监督,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委巡察办按规定报批后,提请有关部门按程序协助办理。
(四)巡察总结
1.整理资料。巡察组根据巡察内容,分类整理巡察中需提交区委巡察办的相关文件资料。
2.形成报告。区委巡察组根据巡察情况,对每个巡察单位都要形成巡察报告。
3.移交资料。巡察的信访登记表、问题线索事项汇总台账及重要问题线索等相关资料,由各巡察组组长签字后,于巡察结束一周内交区委巡察办;其中,巡察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区委巡察办、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及所巡察乡镇纪工委进行移交。调查问卷、谈话记录及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各巡察组统一移交区委巡察办。区委巡察组应做好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区委书记专题会议汇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反馈整改
1.巡察反馈。区委巡察组应当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汇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2.分级整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收到区委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自反馈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方案,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整改方案经区委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报区委巡察办备案。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整改情况报告按《殷都区委巡察工作流程(暂行)》规定执行。
(六)重点督查
按照《河南省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和省委巡视巡察工作相关精神,适时对被巡察单位或乡镇整改情况开展重点督查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六、工作要求
(一)被巡察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巡察组在巡察期间的联络工作。按照巡察内容认真做好汇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将相关文件资料准备齐全,分门别类,以备检查。
(二)区委巡察组要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洁纪律,不允许接受任何形式的宴请,不允许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允许发生任何以巡谋私行为。要建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区委巡察组要建立组务会制度,巡察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组务会研究决定。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在组长、副组长领导下负责与区委巡察办和被巡察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协调相关事宜,配合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四)区委巡察组要正确履行职责,严格在《河南省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暂行)》授权的程序和权限内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不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对重大问题不随便表态。要加强与被巡察单位的沟通,及时互通情况、交换意见。要自觉接受被巡察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