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经区委研究,决定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巡察全覆盖。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巡察时间和巡察单位
由区委巡察办根据区委年度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提出每轮巡察时间和被巡察党组织建议,报请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二、巡察原则
坚持区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巡察到乡镇(街道)、延伸到村(社区);坚持政治巡察、从严治党;坚持问题导向、纪挺法前;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三、巡察方法
采取统一组织,聚焦中心,常规巡察,下延一级,边巡边改的方式进行。
四、巡察内容
重点巡察各乡镇(街道)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1.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为核心;
2.结合基层特点,抓住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
3.坚持政治巡察,突出问题导向,着力发现违反“六项纪律”方面的问题和线索:
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的问题;
⑵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阳奉阴违,搞选择做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日常工作中庸懒散浮,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⑶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问题;
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关于作风建设的相关要求,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⑸以权谋私、侵占集体财务、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⑹虚报冒领、克扣甚至侵占惠农专项资金、扶贫资金,以及在救济、补助上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问题;
⑺执法不公,甚至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代言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等问题;
⑻区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五、巡察步骤
(一)巡察准备
1.区委巡察组启动巡察前,区委巡察办以公函形式向纪检、检察、组织、信访、审计等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2.根据工作需要,区委巡察组组长可以直接同纪检、组织部门有关负责人约谈会商有关巡察事宜;
3.区委巡察组针对被巡察党组织情况制定专门工作方案,经区委巡察办审议,报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4.区委巡察办提前3天将区委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党组织,并在新闻媒体公示举报方式。
(二)巡察动员
区委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党组织后的2个工作日内召开动员会议,开展问卷调查和民主测评。乡镇(街道)党(工)委一级巡察动员会参会人员为:区委巡察组全体人员,区委巡察办负责同志;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领导干部、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员、老干部代表以及辖区内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村党支部一级巡察动员会参会人员范围为:区委巡察组全体人员,区委巡察办负责同志;被巡察党组织党支部、村委会和监委会全体成员,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
(三)巡察方式
1.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3.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4.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5.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6.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7.召开座谈会;
8.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9.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10.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11.开展专项检查;
12.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13.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深入了解,如需采取上述第4、5、11和12项方式开展监督,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委巡察办按规定报批后,提请有关部门按程序协助办理。
(四)巡察总结
1.整理资料。巡察组根据巡察内容,分类整理巡察中需提交区委巡察办的相关文件资料;
2.撰写报告。区委巡察组根据巡察情况,对所巡察的单位形成一份综合的书面巡察报告,区委巡察办负责审核把关;
3.移交资料。区委巡察组将巡察工作信访登记表和台账、问题线索事项汇总台账及重要问题线索等相关资料,连同区委巡察办审核通过的巡察报告,由组长签字后,于巡察结束一周内交区委巡察办。民主测评表、调查问卷、谈话记录及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由区委各巡察组统一移交区委巡察办。
区委巡察组应做好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区委五人小组汇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反馈整改
1.巡察反馈。区委巡察组应当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汇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经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2.分级整改。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区委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自区委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方案,经区委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报区委巡察办;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自整改方案正式报送2个月内,被巡察党组织向区委巡察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抓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经巡察组长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六)整改督查
区委巡察办会同巡察组采取适当方式对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整改落实不力、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单位以专项巡察的方式开展“回头看”,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六、巡察要求
(一)被巡察党组织要按照巡察内容认真做好汇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巡察内容将相关文件资料准备齐全,分门别类,以备检查。
(二)被巡察党组织要向巡察组提供本单位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在部门、职务、任职时间、进入本单位方式(调入、考录、军转安置等)及时间。
(三)被巡察党组织要向巡察组提供参加座谈会的本单位领导、辖区内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部门、职务。备注说明座谈人员系何种身份参加座谈(本单位领导、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被巡察党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巡察组在巡察期间的联络工作。区委巡察组要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在组长、副组长领导下负责与巡察办和被巡察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协调相关事宜,配合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五)区委巡察组以集中住宿、集中办公的形式实行封闭式管理,办公室和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由被巡察党组织统筹安排,原则上每组不少于3个房间。
(六)区委巡察组要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洁纪律,决不允许接受任何形式的宴请,决不允许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决不允许泄露任何秘密,决不允许发生任何以巡谋私行为。巡察期间一律按工作餐标准就餐,严禁饮酒。要建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区委巡察组要正确履行职责,严格在《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内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党组织的具体问题,不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对重大问题不得随便表态。要加强与被巡察党组织的沟通,及时互通情况、交换意见。要自觉接受被巡察党组织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