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处分|关于给予马树军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的决定
2021-10-22 10:36 来源: 殷都区纪委监委

马树军,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安阳县人,大专文化,1992年参加工作,200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8月至1993年10月任安阳县看守所民警;1993年10月至1995年10月任安阳县刑警大队民警;1995年10月至1997年3月任安阳县都里派出所副所长;1997年3月至1997年8月任安阳县马投涧派出所副所长;1997年8月至2000年11月任安阳县刑警大队中队长;2000年11月至2003年7月任安阳县北郭派出所所长;2003年7月2005年2月任安阳县曲沟派出所指导员;2005年2月至2006年12月任安阳县水冶分局副局长;2006年12月至2018年3月任安阳县交警大队民警(副科级),2018年9年至今任殷都区交警大队民警、副科级、三级警长。

经审查(调查),马树军存在以下违纪违法问题。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马树军在办理丧事时,收受行政管理对象礼金。

2020年农历5月30日,马树军的父亲去世,马树军兄弟三人在老家水冶镇双泉村办丧事。行政管理相对人货车车主吴某某、李某、吴某等人到场,以慰问吊唁名义,与马树军联络感情、拉近关系,马树军违规收受行政管理对象9人礼金共计3700元。

二、违反组织纪律

马树军在填写个人档案材料时未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相关情况。

三、违反廉洁纪律

马树军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

2018年左右,马树军和其朋友某某合伙购买了一辆前四后八轮二手的货车,马树军出资6万元,吴某某出资10万元,以吴某某的名义经营,马树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对该车查处违章过程中给予照顾,减少处罚,少记分或不记分,后将该车卖掉,马树军获利1万余元。

2020年2月份,马树军和其妻弟任某出资19.7万购买一辆前四后八轮货车,该车由其同学李某某替马树军经营,所得盈收均归马树军,马树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该车和李某某的货车在查处违章过程中给予照顾,少罚或不处罚,少记分或不记分,后将车卖掉,马树军获利3万余元。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1、职务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前述马树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组织纪律,构成职务违法。

2017年10月至2021年4月,马树军在担任交警大队安姚中队民警期间,在多次查处货车车主吴某某等七人车辆违章过程中,接受货车车主吃请共计1700元,收受玉溪牌烟价值220元,对货车车主及司机给予照顾,减少罚款数额、少记、不记司机违章分数。

2、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021年春节以来,马树军与他人先后多次在殷都区水冶镇威尼斯水城、南方洗浴城打牌。

马树军身为党员干部和公安民警,在交警大队五中队工作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廉洁纪律,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组织纪律,未向组织报告有关个人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收受执法对象财物,接受吃请,违规办案,参与赌博。鉴于马树军在审查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接受礼金、财物等违纪行为,以及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等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经殷都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殷都区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马树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两年),收缴其违纪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八项、第九项之规定,经报区委批准,决定给予马树军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收缴其违法所得。

本处分决定自2021年7月12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区纪委、区委、市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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