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丰,男,汉族,1981年4月生,安阳县许家沟乡人,本科文化,2004年2月参加工作,2007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2月任安阳县公安局瓦店派出所民警,2005年5月任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2012年8月任安阳县公安局水冶中心派出所副所长(副科级),2015年7月任安阳县公安局辛村派出所指导员(副科级),2017年7月任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水冶派出所副所长(副科级),2021年4月被免去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水冶派出所副所长职务,现任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都里派出所民警,二级警督警衔,二警警长。
经审查,李瑞丰存在以下违纪的问题。
(一)违反党的纪律
违反工作纪律
2021年2月3日凌晨,时任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水冶派出所副所长(副科级)李瑞丰在本人不值班情况下,接受安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申某的请托,违规带领申某进入水冶派出所执法办案区会见涉嫌妨害公务被口头传唤的醉酒违法嫌疑人常某。2月3日凌晨3时许,李瑞丰未经办案民警、值班副所长、所长等同意或批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让常某离开派出所。李瑞丰先让申某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常某的手铐将其带出执法办案区,办案民警王某到场制止,被李瑞丰、申某阻拦,后常某妻子王某2将常某带离水冶派出所。2月3日上午11时许,常某在申某陪同下回到水冶派出所接受处理。同日,常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安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监视居住。5月18日,常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安阳县看守所。
李瑞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纪律,利用担任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水冶派出所副所长(副科级)职务之便干扰其他民警正常办案,违规带领非执法人员进入警务执法办案区域并擅自将涉嫌妨害公务的被传唤对象常分明放走,违反2015 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三个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影响恶劣,情节较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区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李瑞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二)款、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报区委批准,决定给予李瑞丰撤职政务处分(副科级降为二级科员),并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本处分决定自2021年7月12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区纪委、区委、市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