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保证机关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机关印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 印章的刻制需经主要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印章刻制单位统一办理,任何部室和个人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
第三条 机关的中国共产党安阳市殷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安阳市殷都区监察委员会、中共安阳市殷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安阳市殷都区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要将印章存放在指定安全位置,负责保管印章的安全,严禁擅自携带印章外出。
第五条 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印章移交他人代管时,必须连同《印章使用登记表》和《印章外借使用登记表》一起移交。
第六条 印章使用实行登记制度,按时间、内容、数量、使用人、批准人等项目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用印。印章使用后要及时收存锁好,不得随意放置。要注意保养印章,防止碰损,及时清洗,确保印迹清晰。
第七条 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由印章保管人指导、监督用印人员加盖印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盖章要用力均匀,落印平衡,印迹要端正、清晰。如因特殊需要,原则上经办公室协管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班子成员亲自借用,并填写《印章外借使用登记表》,方可带出。部室经办人员确实需要借用的,必须逐级经主要领导批准同意,由借用人员填写《印章外借使用登记表》后,方可带出。印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 使用中国共产党安阳市殷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须经区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使用安阳市殷都区监察委员会印章,须经区监察委主任批准。使用中共安阳市殷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协管领导批准。使用安阳市殷都区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协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使用印章产生的后果,经批准的由批准人负责;未经批准或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由印章保管人员负责;其他人员擅自动用印章的,视情节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除财务工资核发等常规性工作用印外,任何需用印的公文及领导批准的原稿和相关文本材料,办公室均留存一份,统一存档备查。对不符合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公文,不得用印。
第十一条 紧急文件需要盖章,如批准人不在单位,由经办人向批准人请示,由批准人电话授意办公室印章保管人员先行盖章,事后及时补办签字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印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严禁在字迹潦草、辨识不清、表述不明的文件材料上加盖印章。
第十三条 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经主要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出具证明重新刻制。破损印章封存后,方可更换新印章。
第十四条 遗失印章的补办,经主要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声明印章作废报纸原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印章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