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关值班工作的管理,确保机关的安全和正常公务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制定机关值班制度如下:
第二条 机关日常值班工作时间由办公室负责,下班时间由保卫室负责。
第三条 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机关班子成员和各部室人员轮流值班。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必须向主要领导请假。
第四条 法定节假日值班由办公室拟定值班安排表,经协管领导、分管副书记确定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值班安排表要及时通知值班人员。值班每天安排值班领导1名、值班人员2名。值班领导由机关班子成员担任。
第五条 国家法定3天(含3天)以上的长假,由党风政风室负责安排督查组,人员由组长、组员、驾驶员组成,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部门的值班督查或到相关场所开展“四风”检查工作。
第六条 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严格按照办公室安排的值班表进行值班,如需替班的,自行联系替班人。替班须提前一天报告,值班领导替班的报主要领导同意,值班人员替班报值班领导同意。
第七条 值班地点设在机关办公室,值班期间严禁转移电话不在岗。值班人员要随时保证办公室通信联络畅通,认真准确做好值班电话记录;负责接收处理各种报送的信息,并立即分送值班领导处理;值班领导应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将主要领导指示精神传达相关人员及时落实到位。
第八条 发生紧急重大事件,值班人员接报后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由值班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根据主要领导指示进行处理。
第九条 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完成值班工作。在交接班时,交班人员要将值班情况、已办和续办事项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接班人员要及时处理尚未办结的事项。
第十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值班记录不得交由无关人员翻阅,不允许无关人员在值班室闲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