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日常对外履职行为,便于联系接洽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制定介绍信管理制度。
第二条 介绍信是工作人员去外单位联系工作或执行公务时所用的信函,用以证明身份和说明联系的事务。
第三条 介绍信样式采取纪委便签版头,内容主要包括受信单位、用信人姓名、委托事项及要求、有效期限、授权机关及开出时间等。介绍信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周。
第四条 介绍信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开具介绍信需履行申请部门负责人审签、协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程序。对不按规定要求办理介绍信的,办公室应予以拒绝。
第五条 介绍信实行编号管理,建立介绍信使用登记台账,并按年度及时存档,妥善管理介绍信存根。
第六条 必须先开介绍信后用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上预先用印,介绍信存根与介绍信之间需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 介绍信主要用于工作需要,个人私事不得使用单位介绍信。
第八条 工作人员不得将介绍信转借给他人使用。到相关单位办理公务时,要主动出示介绍信,并按委托事项及要求开展工作。
第九条 在使用介绍信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没有使用介绍信,应将其及时交还办公室;管理人员将其贴在原存根处。
第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转借或因保管不善丢失介绍信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