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庞某某在承运西北绕城高速第三标段砂石料期间,从安丰乡拉石料运输到赵村河滩,公司的五六辆货车被郭某等人拦截,以该路段是其所修为由不让车辆通行,后通过洪河屯乡张湖顶村支部书记张书安等5名村干部从中调解,支付给张书安10500元,其中郭某分得5000元,张书安、张兰彬、张福义、张玉和、张纪平五名村干部每人得1000元调解费,剩余500元吃饭。张书安等五名村干部上述行为违反廉洁纪律规定。2019年6月13日,经中共洪河屯乡纪委研究并报请乡党委会批准,分别给予张书安、张兰彬、张福义、张玉和、张纪平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