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印章使用管理,参照省市纪委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遵循“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二、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严禁违反审批权限或未经审批使用印章。
三、使用“中共文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文峰区监察委员会”印章,须经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使用“中共文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文峰区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须经委分管(协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四、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保管、使用印章。加盖印章时,印章管理人应亲自用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严禁在空白纸张、表格、信函上加盖印章。
五、印章使用严格履行登记备案制度,用印前,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
六、公章使用登记,原则上须是机关正式人员,抽调人员和临时工一般不得登记用印。
七、审查调查文书用印须报案件监督管理室进行备案,凭审批文号用印。
八、派驻组如需委机关代章,应参照本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由组长签署意见,亲自或派组员到机关登记用印。
九、加盖印章一般在办公室进行,不得将印章随身带出办公室,或交由他人带走使用。由于特殊原因需带印章外出的,必须报经主要领导或分管副职批准,按携带绝密级文件的标准落实专人专车。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