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委机关财务管理,完善内部监控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报销开支均需在支出前,按审批层级报告。
2.所有票据须是合法的正式发票,收据及白条不予报销;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时,必须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发票)、经持卡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和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单据。
3.报销票据金额在500元(含)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
4.报销票据金额在500元以上至2000元(含)的,由办公室呈报分管常委批准。
5.报销票据金额在2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的,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分管常委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书记批准。
6.报销票据金额在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的(固定性支出除外),经办人需先提交书记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办公室呈报分管常委审核,报主管副书记批准。
7.报销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固定性支出除外),经办人需先提交区纪委常委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办公室呈报分管常委审核,报主管副书记批准。
8.所有报销票据均由经手人和该项业务支出主管领导
签字背书。
9.所需报销的各种原始票据,如无特殊原因,需在票据所填日期一个月内签批报销,超过两个月将视为无效票据。
10.财务室每季度向纪委书记提供财务报表。
1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