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文峰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2020-11-04 12:30 来源: 文峰区纪委监委

为严肃工作纪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委局机关请销假制度内容如下:

一、本机关所有人员因事或因病不能到岗,均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员一律填写统一格式的请假条(病假住院应提供诊断证明和住院证明)。

1.副书记请假需书记批准;纪委常委请半天假,由分管副书记批准,1天及1天以上由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报书记批准。

2.室主任请半天假由分管常委批准,请假1天由分管副书记批准,请假1天以上需经分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报书记批准。

3.一般干部请半天假由科室主任批准,请假1天由分管常委批准,请假1天以上需经室主任、分管常委同意后报分管副书记批准。

所有请假人员请销假手续须报组织部备案、备查、统计、公示。

二、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须在休假前正常履行审批手续。

三、请假日期结束后,要及时向准假者销假上班。需要续假的,连同原请假时间一起计算,按规定的准假权限报批。

四、请假或续假一般应由本人当面向准假者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他人代为请假、续假,但均须当面履行销假手续。

五、出勤情况将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条件之一。

六、无故旷工者,由本人写出深刻检查,情节严重的,由常委会研究讨论处理意见,直至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七、组织部和办公室负责定期、不定期检查或抽查机关人员考勤情况。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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