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推进机关理论学习规范化制度化,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理论学习制度。
一、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中学习参加人员范围: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退出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仍参与机关工作的同志,县委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县委巡察机构正科级巡察专员,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巡察机构四级调研员以上领导,机关部、室正职和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二)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不能参加学习时,由县纪委常务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代行职责。
(三)分管宣传工作的常委(委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做好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工作。
(四)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第一议题,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注重融会贯通,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着力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五)严肃学习纪律。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集中学习要由本人签到,不得代签;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事先向分管领导请假,并对学习内容进行补学;定期对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出勤情况进行通报。
(六)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学习;要确保完成学习篇目和内容,专人专本做好学习笔记,完成撰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
(七)定期对中心组成员的学习笔记进行抽查检查,每半年开展一次理论学习笔记评比活动,对优秀学习笔记进行表彰展示。
(八)在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学述责述廉中,每个理论中心组成员要自查和汇报自己的学习情况。将意识形态建设特别是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
(九)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理论知识专项测试,确保政治理论学习入脑入心。
(十)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成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二、机关干部夜校学习管理制度
(一)机关干部夜校时间原则上为每周四17:30(冬)或18:00(夏),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每期不少于一个半小时,学习时长服从内容需要。
(二)机关干部夜校由县纪委监委宣传部牵头,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机关各部、室,廉政教育中心、廉政信息网络中心轮流承办。承办部门按照“形式多样、按需学习”的原则,通过学原文、看视频、组织专题讲座、交流经验等多种方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学习。
(三)县纪委监委组织部根据学习内容定期组织知识测试,增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学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知识测试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所有人员(因公在外出差的除外)都要按时参加机关干部夜校学习,严禁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因事、因病无法参加学习的,需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分(协)管领导签字后报县纪委监委宣传部备案。
(五)县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负责对学习纪律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县纪委监委宣传部每月对机关干部夜校开办情况进行通报,考勤结果与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挂钩。
三、“学习强国”平台学习制度
(一)“学习强国”平台学习是强化理论武装、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机关各部、室,廉政教育中心、廉政信息网络中心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学习强国”学习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
(二)按照上级要求,“学习强国”每人每天学习总分不得低于30分。
(三)建立日常学习情况统计通报机制,每周一对上周学习情况及未登录人员进行通报。
(四)“学习强国”平台学习作为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已列为各级文明单位评选的范围。对季度内第一次不登录的学员,予以提醒;季度内第二次不登录的,从发放给个人的福利待遇中扣除100元;年度累计三次不登录的,从发放给个人的福利待遇中扣除300元,并重新按周期计算。因特殊情况无法登陆学习的,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不予通报。
(五)以年度为单位,综合学员全年参与度、日均积分等指标,进行等级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对“优秀”等级学员进行通报表彰。凡有一次未登录被通报的,取消评定“优秀”等级资格。
(六)“学习强国”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先评优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