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纪发〔2019〕8号
关于印发《内黄县纪委监委关于推进和
加强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公室
标准化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
现将《内黄县纪委监委关于推进和加强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公室标准化建设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黄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内黄县监察委员会
2019年4月10日
内黄县纪委监委
关于推进和加强乡(镇、街道)纪(工)委
监察办公室标准化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三条 乡(镇、街道)纪(工)委应配备3名人员,包括书记、副书记、专职纪委委员。县监委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察办公室),与乡(镇、街道)纪(工)委合署办公,应配备4名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2名监察专员,纪委书记兼任监察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兼任监察办公室副主任,专职纪委委员兼任监察专员,另设专职监察专员1名。纪委书记(监察办公室主任)身份必须是行政编制,其他人员身份可以是事业编制。
第四条 监察办公室人员编制、人事关系按原渠道管理,享受纪检监察干部待遇。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监察办公室主任)、副书记(监察办公室副主任)的提名和考察以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为主。监察专员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提出初步人选报县纪委监委考察审核同意。
第五条 乡镇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央纪委关于“三转”部署和要求,立足本职干好纪检监察工作,纪委书记不得分管乡镇党委政府其它工作,分工情况需报县纪委监委备案。
第六条 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公室接受县纪委监委和乡(镇、街道)党(工)委的双重领导,监督执纪工作以县纪委监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第七条 统一办公场所。每个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公室至少配置5间办公用房,分别为“走读式”谈话室、普通谈话室、监控指挥室和2间办公室。谈话室、监控指挥室按照要求装修、安装同步录音录像等设备。
第八条 统一应急设施。配备消防和医疗保障设施。
第九条 统一办公设备。电脑(含涉密电脑)、保密手机、录音举报电话、配备举报箱、移动硬盘、打印复印一体机、碎纸机、打码机、录音笔、录音录像设备、密码柜、档案柜等办公办案设备。
第十条 统一办案车辆。每个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公室配备办案用车1辆。
第十一条 统一版面标识。制作“中国共产党内黄县**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内黄县监察委员会派出**乡(镇、街道)监察办公室”牌子,纪委书记(监察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纪检监察专员办公室、谈话室、去向告知牌等标识牌。
第十二条 协助乡(镇、街道)党(工)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党(工)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工作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经县监委授权,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置,经县监委授权,处置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
第十六条 经县监委授权,对乡(镇、街道)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涉案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或不宜由本乡镇立案调查的,由县监委直接立案调查、或由县监委另行指定管辖办理。
第十七条 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监察对象,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报县纪委监委备案后予以诫勉;对涉嫌职务违法、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依据职责作出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监察对象提出问责建议,按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作出问责决定;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九条 建立乡镇监察对象廉政档案。
第二十条 配合县纪委监委调查有关事项,完成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参加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和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等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纪委监委批准,查阅和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乡(镇、街道)管理的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廉政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按照管理权限,约谈乡镇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需要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的,报县纪委监委批准,同时报告乡(镇、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管理权限,经县纪委监委批准,在对乡(镇、街道)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后,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适时向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及干部任免机关、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二十六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县纪委监委授权,对涉嫌职务违法行为的调查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审查调查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调查措施,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措施的,需报县纪委监委同意后实施。需要给于政务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公室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向乡(镇、街道)党(工)委请示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1次纪委监察办公室工作会,研究安排近期工作;每季度召开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制定业务规范制度,制作工作流程图,规范问题线索的受理、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及监察调查措施使用的工作流程。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实行案卷质量季度评查和通报制度,一个要求严到底,一把尺子量到底。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在所在乡(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中单列,由纪(工)委书记(监察办公室主任)审批,所在单位财务机构审核后报销。
第三十二条 对乡(镇、街道)纪委书记(监察办公室主任)、副书记(监察办公室副主任)、专职纪委委员和监察专员的考核以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三十三条 根据考核情况,区别使用纪委书记(监察办公室主任)和副书记(监察办公室副主任)、专职纪委委员和监察专员。对于德才兼备、表现突出的,予以推荐提拔重用;对于表现一般,不能胜任纪检监察岗位的,调离纪检监察系统,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安排岗位;对于慢作为、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理,坚决调离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并建议组织部门不予重用;对于涉嫌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严重违法犯罪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若有与中央、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黄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内黄县纪委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