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情况通报 | 关于一起失职案件问责的情况通报
2020-04-09 09:30 来源: 内黄县纪委监委

申永军,男,汉族,19783月出生,内黄县亳城镇人,高中文化程度,199611月参加工作,20101月至今在亳城镇人民政府工作。经调查,201910310时至2019111012时,内黄县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实施II级应急管控及相应措施,安阳市恒盛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管控措施要求停产、被给予行政处罚,对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申永军作为亳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安阳市恒盛泡沫制品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环保工作,未正确履行督导检查职责,负有失职责任。

申永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负有失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经内黄县监察委员会委务会20191217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申永军记过处分。

 

责任编辑: 内黄县
  • 版权所有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 版权所有:中共内黄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内黄县监察委员会
  • 备案序号:豫ICP备19036176号 公安备案号:410502020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