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永军,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内黄县亳城镇人,高中文化程度,1996年11月参加工作,2010年1月至今在亳城镇人民政府工作。经调查,2019年10月31日0时至2019年11月10日12时,内黄县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实施II级应急管控及相应措施,安阳市恒盛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管控措施要求停产、被给予行政处罚,对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申永军作为亳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安阳市恒盛泡沫制品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环保工作,未正确履行督导检查职责,负有失职责任。
申永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负有失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经内黄县监察委员会委务会2019年12月17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申永军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