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龙安区纪委监委机关借用人员(以下简称借用人员)管理,按照“坚持标准、控制数量、从严审批、加强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安区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借用人员配合工作,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区委巡察机构原则上不允许借用人员。
第三条 借用人员应当是正式在编人员(教师除外),与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无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与被审查调查对象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第四条 借用手续办理程序:
(一)上级纪委监委领导机关和部门借用人员,经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办理借用手续。
(二)区纪委监委机关借用人员
1.区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选名单,填写《借用人员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审核。
2.符合借用条件的,由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
3.借用结束后,借用部门根据借用人员工作表现,作出客观评价和工作鉴定,经分管领导审定后,送区纪委监委组织部统一出鉴定并留档,由区纪委监委组织部通知借用人员按期返岗。
第五条 借用人员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一案一借用,一案一鉴定的原则办理借用手续。
第六条 借用部门负责借用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得干预借用人员的岗位调整、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事项。
第七条 借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借用部门发现其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及时报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特殊情况借用人员,经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一事一议。
第九条 区纪委办公室办理借用人员就餐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区纪委监委组织部每年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借用人员的,限期清退,并对相关室部(中心)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