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龙安区纪委监委涉案及主动上交款物移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20-10-30 10:07 来源: 龙安区纪委监委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委机关涉案款物及主动上交款物的管理,坚持依纪依法、准确及时、保管妥善、处置得当、手续完备、监督到位的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款物,是指委机关在纪律审查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予以暂扣、封存以及依规依纪应当予以没收上交的钱款和物品,如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房产、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名贵字画、家具、电器、交通和通信工具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动上交款物,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从事其他公务的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违规收受的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外币、储蓄卡(单);代币购物卡(券)、提货凭证、会员卡等有价证券;金银品、玉器、电子产品、烟酒等各类物品。  

第四条    涉案款物及主动上交款物由办公室牵头,案件监督管理室和干部监督室共同参与日常保管、交接、监督、见证工作。保管人员分别由办公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人员共同担任,  进出保管室须双人同时到场,实行双锁双密管理,见证人员由干部监督室人员担任。  


涉案款物的移交程序 

第五条    承办部门对涉案款物采取暂扣、封存措施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承办部门主管副书记批准,可以在特殊原因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和保管人员均不得少于2人;承办部门应当填写《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移交清单》(附件1)一式四份,审查组入卷、原款物持有(保管)人、办公室、案管部门备案各一份,经承办部门主管副书记签字后办理移交  。  保管人员应当对移交款物逐项核对,查验无误后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干部监督室共同见证。  

第六条    移交办公室保管的涉案款物入库时,应拍照或全程录音录像,拍照时应在涉案款物旁边放置合适刻度的工具,在自然采光条件下进行,便于固定涉案款物的名称、规格、质量、型号、颜色、新旧程度、行使里程、包装等主要特征。  

第七条    移交暂扣的人民币现金时,应当由承办部门在5  个工作日内直接上交到委  机关财政专户。用户名:“中国共产党安阳市龙安区  纪律检查委员会”;银行  号  :  41050160530800000472;  开户银行:建行安阳市中州支行。同时移交《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移交清单》(附件1)。对经审查认定是违规违纪应予以没收上缴  区  级财政的,到办公室开具《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  

第八条    移交办公室保管的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除当场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外,承办人员应当提供具有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具鉴定证书的,由2名以上承办人员和2名以上保管人员会同原款物持有(保管)人进行实物封存,案件监督管理室和干部监督室工作人员共同见证,并在密封材料上签字或者盖章、等条件允许时再进行鉴定。  

第九条    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其他不便移动物品,应当移交其权利证书及相应图片资料,并注明相关详细地址、附属物、相关特征等。  


主动上交款物的移交程序 

第十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主动上交款物完成后,承办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承办部门主管副书记批准,可以在特殊原因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  

第十一条    主动上交款物移交办公室保管时,承办人员与保  管人员均不得少于2人;承办部门填写《龙安区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交礼金、有价证券、礼品移交登记表》(附件  2  )一式四份,承办部门、办公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待拍卖时随物品移交各一份,经承办部门主管副书记签字后办理移交。干部监督室人员共同见证。保管人员应当对移交款物逐项核对,查验无误后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第十二条    移交办公室保管的主动上交款物入库时,保管人员应当按照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移交办公室保管的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保管人员应当按照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执行。  


涉案及主动上交款物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涉案及主动上交款物应当建立专门实物账,设立安全的保管场所,注明案件名称、物品名称、移交与处置时间及经办人等,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保管人员每季度定期对账核实,防止上交款物腐烂、变质,损坏、灭失、被盗、挪用等。严格履行交接、清点、调取处置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使用、处置涉案款物及其掌息。  

第十五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当对涉案款物的管理、处置等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交督查报告。尤其是要针对案件办结前未经审查认定应予没收上交财政的暂扣、封存款物加强监督监管。  

第十六条    对暂扣、封存的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物品或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不影响正常审查程序进行和不损害国家利益、原物品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由承办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承办部门主管副书记同意并报书记批准,可在案件办结前及时委托有关机构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办理。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在需要调取、启封暂扣、封存的涉案款物时,应当经承办部门主管副书记同意并报书记批准。由2名承办人员和2名保管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案件监督管理室和干部监督室人员共同见证,当面查验,并填写《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启封出库清单》(附件  3  )一式四份,承办部门、办公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干部监督室各一份。归还时,应当重新封存,保管人员按照第二章第六条执行。  


涉案及主动上交款物的处理方式 

第十八条    案件办结后,经审查认定不是违规违纪所得款物的,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措施,由2名案件承办人员和2名保管  人员同时在场,案件监督管理室和干部监督室人员共同见证,将暂扣、封存的款物退还给承办人员,保管人员应当填写《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启封出库清单》(附件  3  )一式四份,承办部门、办公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干部监督室各一份,经承办部门主管副书记签字后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九条    案件办结后,经审查认定是违规违纪应予没收上交市级财政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钱款类处理方式  

1.人民币。承办部门在案件办结后,到办公室开具《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办公室财务人员定期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2.外币。承办部门在案件办结后,由2名保管人员和办公室财务人员,在1个月内到银行按实时牌价兑换成人民币,按照人民币的处理方式办理。  

3.储蓄卡(单)。承办部门在案件办结后,由2名保管人员和办公室财务人员,在1个月内到银行将现金取出,按照人民币的处理方式办理。  

(二)物品类处理方式  

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等部门,委托拍卖机构集中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交入区国库。  

第二十条    对主动上交款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礼金类处理方式  

1.人民币。收到上交的人民币礼金后,办公室财务人员开具《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定期缴入区国库。  

2.外币。收到上交的外币礼金后,由2名保管人员和办公室财务人员,在1个月内到银行按实时牌价兑换成人民币,按照人民币礼金的处理方式办理。  

3.储蓄卡(单)。收到上交的储蓄卡(单)后,由2名保管人员和办公室财务人员,在1个月内到银行将现金取出,按照人民币礼金的处理方式办理。  

(二)有价证券类和礼品类处理方式  

按照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安阳市龙安区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委机关发布的有关涉案款物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移交清单.docx

附件2.龙安区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交礼金、有价证券、礼品移交登记表.docx

附件3.暂扣、封存启封出库清单.docx

责任编辑: 龙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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