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常委会议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讨论、研究和决定全区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一、参会人员
区纪委常委参会人员为区纪委常委、区监察委员会委员。
二、会议召集
(一)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和议题由书记确定,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委员)到会,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须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三、议题确定
会议议题由书记、书记专题会议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经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由协管办公室的常委(委员)进行安排。议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在常委会上临时动议。
四、议题内容
(一)传达学习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省委、省纪委、省监察委、市委、市纪委、市监察委、区委的重要文件、重要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区纪委监察委向市纪委监察委、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向区党代表大会和区纪委全会的报告。
(三)研究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研究全区纪检监察系统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工作。
(五)研究区纪委监察委机关党的建设重要工作。
(六)研究区纪委监察委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文件,以及需以区监察委名义所作的重要工作部署。
(七)研究以区纪委监察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电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事项请示的批复。
(八)研究决定对区委委员、候补区委委员、区纪委委员,乡(镇)、街道党(工)委委员、候补委员,其他区管干部和其他由区纪委监察委直接查办的重大审查(调查)案件的处理;对区委、区纪委监察委已经审结案件申诉的复查和处理,需要改变乡(镇)、街道纪(工)委作出的经同级党(工)委批准的案件处理决定的复查和处理。
(九)讨论决定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等有关事项;研究全区纪检监察机构调整、工作保障、管理培训、队伍建设等组织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十)研究区纪委监察委机关自身建设有关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区纪委监察委机关经费预算决算、大额支出、工程建设、大额资产购置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应由常委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会议召开
(一)严格议程。常委会会议应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原则上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二)听取汇报。确定的议题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或部室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补充。
(三)充分讨论。会议讨论时,书记提请各位常委讨论研究,讨论应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四)作出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事项。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
(五)会议记录。常委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
(六)会议纪要。研究重大问题,需形成会议纪要。
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常委会议所决定的事项,除会议指定落实者之外,一般由分管副书记、常委(委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办公室负责办理情况的催办查办工作。
七、纪律要求
(一)常委会成员要自觉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做忠诚干净担当的标杆。
(二)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和愚公移山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常委会会议关于涉密的内容,未经批准公布前,不得泄密和擅自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