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滑县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2020-11-11 11:03 来源: 滑县纪委监委

中共滑县纪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序、运转高效、严谨周密的财务管理体系,服务和保障机关各项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县纪委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纪委机关。

第三条 财务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三)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四)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严格财政预算,以财政预算统揽机关财务。在充分征求资金使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完整、准确、科学地编制财政预算,增强财务管理计划性、规范性、科学性;

(二)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状况,定期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

第五条 机关财务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县纪委副书记和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 机关财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负责办理具体会计事务,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七条 会计岗位按照财政部门规定设置

第八条 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预算决算管理

第九条 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国家和省、县有关规定编列。各科室应按照预算编制时限要求,结合业务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科学、合理、及时、准确地编制各自的项目预算;办公室应根据县财政局要求,依据各科室上报的项目预算,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提出我委年度预算建议数,详细说明分项金额、用途、依据等内容,经县纪委分管财务副书记审阅并提交常委会研究后上报县财政局审批。批复结果及时报告县纪委常委会。

第十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严格预算追加程序,各项经费支出要以财政预算为限额,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确需调整当年经费预算的,经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办公室应根据财政局决算编制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年度决算。

第十三条 机关全年经费预算、年终经费决算报告,应经主管财务工作的县纪委副书记审核、审批后,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 办公室要每年定期向常委会报告资金收支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情况。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纪委机关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专项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上述收入应纳入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实行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收入管理办法和要求。

(一)财政拨款收入为县纪委机关财务主要收入。要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建立定期对账制度;

(二)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专项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照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分配和支出;

(三)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利息收入。应按照收入类别设置明细科目,根据收入来源及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账目核算;

(四)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应按照《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范围和相关标准、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事前审批。

(一)强化请示报告制度,经费(差旅费、水电气暖费、通讯费、机要邮费及人员工资除外,下同)开支必须履行事前申请程序;

(二)各科室在使用经费时,应先提出书面申请和支出计划,写明工作事由和资金使用数额等内容,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主管财务副书记审批。

(三)涉及批量办公设备购置、大型维修及基建工程等重要事项或支出超过3万元,须报经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县纪委副书记签字审批;

第十九条 公务支付和公务借款管理。

(一)公务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支付,公务支出100元以内(不含列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支出)可使用现金支付,超过100元(含100元)应以公务卡或转账方式支付;如确实无法以公务卡或转账支付的,须填写现金审批单。

(二)公务借款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县纪委副书记审批;

(三)公务借款应在任务结束15个工作日内履行报销程序或归还。借用公款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原因经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跨年度。

第二十条 财务审核管理。

(一)经费报销实行财务审核制度。所有报销票据在签批前应送办公室予以审核,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名章或票据审核专用章。经办人对经费支出的原始资料、财务凭据等负直接责任,所在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二)审核内容主要为:

1.事前审批程序是否完整;

2.事前审批与报销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

3.经费是否符合开支范围;

4.原始单据是否真实,“要素”是否规范、完整、正确等;

(1)发票抬头应为单位全称“中共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发票必须有对方盖章,收款单位应与开具发票单位印章名称保持一致;

(3)收据(财政单据除外)及白条不予报销,因个人原因违章的罚款单据不予报销,虚假发票不予报销;

(4)经办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在费用报销时应附上公务卡交易的持卡人存根联。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销审批权限。在履行事前审批程序的基础上经费支出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县纪委副书记审批。

第二十二条 财务报销程序。

经办人按规定填写相关报销单,将报销部门、报销日期、开支内容、单据张数、金额等要素填写齐全,经所在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并依据审批结果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支付手续。

差旅费报销。报销人须按规定粘贴报销单据,填写统一印制的报销单,按审批权限分别报送审批后,到办公室报销;

(二)固定资产购置报销。报销人须提供事前审批手续、合同、发票、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等票据,按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三)项目付款及结算。办公设备设施(含信息化设备设施)修缮、维护,按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程序办理付款及结算。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制作固定资产卡片,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工作,按照《县纪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统一管理。

(四)案件经费报销。

1.实行“一案一结算”制度。审查组在案件结束后,统一整理汇总并履行财务审批程序后,予以报销;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案件经费报销时,承办人、室主任、分管常委签字后报主管副书记审批;

3.年末结算时,办公室应按照室别、案件名称,分别统计案件经费支出情况,报委领导审阅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4.除县纪委谈话点办案外,需要在外办案的,由承办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室主任、分管常委和分管副书记批准后,方可入住并予以结算经费。需要陪护人员的,承办部门应同时写出书面申请,注明陪护人员数量、陪护起始日期、陪护地点等内容,经上述程序批准后,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办公室根据批准手续、陪护日志等资料,本着“一案一清一核算”的原则,定期结算陪护费用;

(五)退休或调动工作时,本人须到办公室办理欠款清缴和固定资产移交等事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县纪委机关财务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代表县纪委机关对县委巡察办的财务工作履行监督、检查、指导职责。

第二十五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规;

(三)单位资产管理情况;

(四)是否存在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滑县纪委监察局机关财务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滑县
  • 版权所有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 版权所有:中共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滑县监察委员会
  • 备案序号:豫ICP备19036176号 公安备案号:410502020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