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主动告知权利。坚持“阳光、透明、公开”审理,在和违纪人员初次见面时,主动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知情权、咨询权、回避权、检举揭发权、申诉权及审理程序、时限。
二是帮助认识错误。坚持温情沟通,与违纪人员核实违纪事实时充分听取其意见,通过了解其性格、心理及对错误的认识和申辩等情况,确保核准事实无出入、证据确凿无矛盾,同时将政策、纪律条文解释到位,帮助其深化思想认识。
三是勉励激发热情。在处分决定下发后,结合送达及回访考察工作,鼓励被处分对象放下思想包袱、积极改正错误、重燃干事创业热情,并告知处分对年度考核、工资待遇、职务升迁等方面的影响,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及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