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安阳市委出台《安阳市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践行“四种形态”的基本原则、适用情形、运用程序、转化规则等,为全市各级党组织实践“四种形态”提供了基本遵循。《实施办法》共7章、33条,共5277字,核心内容体现为“四个明确”:
一是明确“四种形态”执行主体。《实施办法》规定,要努力构建“党委主导,书记主责,纪委监督,党委部门和有关机关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负监督责任,党委组织人事等部门及检察、监察、审计等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守土尽责,形成合力。各级党委(党组)要经常听取汇报,专题研究,加强跟踪问效,解决重大问题,切实抓好“四种形态”的贯彻落实。
二是明确“四种形态”适用情形。《实施办法》规定第一种形态适用于“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经常,批评和自我批评轻描淡写”等10种情形;规定第二种形态适用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较重”等8种情形;规定第三种形态适用于有严重违纪事实,按照党政纪条例条规应当给予重处分的情形;规定第四种形态运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是明确“四种形态”运用方式。《实施办法》明确,第一种形态主要运用批评教育方式,主要有5种方式:提醒谈话、责令作出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诫勉等。第二种形态运用纪律轻处分或一类组织处理方式。一类组织处理主要包括: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等处理。纪律轻处分和一类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三种形态运用纪律重处分或二类组织处理方式。二类组织处理主要包括:降低一个或两个以上职务层次、取消退休待遇、解聘、组织除名(劝退)等处理。在给予纪律重处分的同时,一般应给予二类组织处理。第四种形态运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方式。
四是明确“四种形态”转化规则。《实施办法》明确了转化规则,提出要准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少数之间的转化关系,统筹认错态度,统筹社会效果,坚持宽严相济,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十个分清”,对组织的劝告、帮助置若罔闻,拒不相信组织,心存侥幸、我行我素的,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从重、加重之情形,可以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对能够相信依靠组织、重建忠诚的,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之情形,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