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抓教育。对一般违纪案件,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召开大会宣布处分决定;对影响较大的案件,亲自到所在单位召开大会宣布处分决定。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定期对纪律处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杜绝执行不到位现象。
二是严格解除程序,在严肃制度上抓教育。细化处分解除程序,在需解除党政纪处分时,必须到相关部门了解违纪人员有无再犯错误,到其所在单位调查错误改正情况,核查年度考核和工资、职务调整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严格回访程序,在回访中抓教育。拓展审理工作教育领域,把回访教育和受处分人考察期间的表现结合起来,注重在回访中使违纪者充分认识错误,并把其所在单位人员是否受到教育及是否针对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作为回访教育的重点,充分发挥审理工作教育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