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正风肃纪,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及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了严肃查处,现将三起酒驾、醉驾违纪违法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汤阴县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杨中鹏醉酒驾驶问题
2022年6月14日22时45分,杨中鹏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汤阴县大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大道交叉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杨中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56mg/100ml。杨中鹏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2022年6月23日,汤阴县公安局对杨中鹏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2年10月24日,杨中鹏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高新区建设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科员郑舟醉酒驾驶问题
2021年4月16日,郑舟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安阳市东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明大道交叉路口时,与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郑舟负事故全部责任。2022年11月22日,经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决,郑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2年12月15日,郑舟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开除公职。
三、内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郭晓亮酒后驾驶问题
2022年8月13日晚,郭晓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内黄县建设路与颛顼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郭晓亮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64mg/100ml。内黄县公安局以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对其作出罚款155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9月22日,郭晓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三起典型问题,有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有的甚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这反映出少数公职人员对纪律红线、法律底线认识模糊,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公民应当恪守的法律底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党员干部酒后驾车,严重危及公众安全,是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典型表现,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为党的纪律和规矩所不容。同时,这种现象背后,还可能隐藏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参加吃请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切实从中汲取教训,深刻认识酒后驾驶的严重危害性,摒弃侥幸心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持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驰而不息纠治“四风”,营造风清气正、安全和谐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