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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安阳治贿… 文章来源:监察综合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3 16:26:31>

  

 

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

自查自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市直各有关部门治理 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现将《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 

 

 

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

自查自纠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河南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豫办〔200612号)、《安阳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安办〔200612号),推动全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3号)、河南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办法》(豫治贿发〔200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自查自纠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自查自纠的基本要求。对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诚信经营、廉洁从政的意识,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二)自查自纠的主要目标。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的意识得以增强;使行业管理者找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同时,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和重点

(一)自查自纠的范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一方面要组织本行业企业事业等单位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一方面要对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个别情况特殊的行业,可以结合实际,在此范围内确定自查的起始点。

(二)自查自纠的重点。按照《河南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安阳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省、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的要求,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交易问题,重点抓好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自查自纠。同时,抓好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方面的自查自纠工作。其他部门和行业也要结合自身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本实施办法,积极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

三、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

按照《河南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安阳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自查自纠工作用半年的时间完成。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的起止时间,可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但不得少于半年。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为:

(一)宣传动员。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对本地本行业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方式方法等作出具体安排。通过动员部署,明确本地本行业本单位自查自纠的工作要求,任务要明确具体,措施要切实可行。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加大依法合规经营、反对商业贿赂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对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意义的认识,为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调查摸底。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弄清本地本行业中企业事业单位的数量、所有制性质、经营范围、企业规模等底数,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三)查找问题。要通过运用审查营销费用、清理合同(副本)或补充协议及备忘录、查看董事会和部门工作会议记录等措施和方法,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

企业事业等单位要重点查找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中以及重点岗位人员的问题。

1、在商品(服务)购销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3、在国企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有关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4、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结合各自特点,通过对本地本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和特点等进行分析,认真查找下列重点问题:

1、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在行政许可中索贿受贿的行为;

3、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正确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4、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5、违反统一市场原则或有关规定,设置准入门槛或搞地方保护。

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选择确定本地本行业自查自纠的其他重点问题。

(四)分类处理。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安阳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

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五)认真整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上级政府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有关部门要开展对企业营销费用的专项审计、检查,切断不正当交易的资金渠道。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六)评估验收。企业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本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各县(市、区)和市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对本地本行业本系统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和验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其补课。各县(市、区)和市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在2006        日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四、自查自纠的牵头部门和负责范围

依据谁主管(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层级,牵头组织自查自纠工作。实行行业指导的,市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统一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积极会同地方政府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实行行业垂直管理的(含党的关系由地方党委管理、业务上实行垂直管理的),由市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予以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其中:

(一)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采购中本级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标供应商的自查自纠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出让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土地整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等发包单位和土地、矿业权评估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受让方的自查自纠工作;

(三)建设、发改委、房管、规划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组织房屋、重点项目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中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四)交通、公路、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领域从事本行业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中介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五)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基础电信企业、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电信设备制造业企业、电子信息产业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

(六)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其主管(监管)的商贸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七)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

(九)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职能负责组织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开展国有企业的自查自纠;

(十)银监局负责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

(十一)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农业、水利、林业等资源开发权出让方的自查自纠工作;

(十二)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学校、出版发行、印刷复制领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十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抓好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自查自纠,并抓好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

(十四)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消防设施施工企业、消防用品制造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

(十五)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主管(监管)的体育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十六)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主管(监管)的旅游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十七)纺织总会、医化总会、商贸总会、重工总会、轻工总会负责组织本系统的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

涉及几个部门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由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牵头部门。

五、自查自纠的几项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坚持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采取发函督办、电话催办、当面约谈、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地本行业本系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上级政府和部门要派出督查组,必要时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深入到有关单位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要予以表扬;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必要时要派出人员现场督办;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的,要批评教育,令其限期纠正。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重点行业和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社会影响比较大的行业和单位,要派驻督导组帮助自查自纠。

(二)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把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对组织自查自纠敷衍了事、消极被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统一要求,采取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国有企业党委和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三)积极搞好协调配合。加强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与各县(市、区)之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上下级之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之间、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之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和沟通联系,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要建立信息通报和专报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要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明确案件移送的条件及责任。

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四)实施有效工作指导。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善于把上级的精神与各自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把上级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化。既抓好工作落实,又研究自查自纠各项工作所涉及的重要政策问题,提出解决的思路和对策,并及时报告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随着自查自纠工作的逐步深入,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完善政策,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建立工作联系点。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选择一些行业和企业事业单位作为自查自纠工作的联系点。通过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具体指导,帮助联系点理清工作思路,解决实际问题;对联系点进行个案剖析,对自查自纠工作的过程进行跟踪,总结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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