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领导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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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廉自办 文章来源:廉自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3-20 16:1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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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
严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纪检组(纪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行为,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发展的影响,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各级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小汽车的有关规定,以及省纪委《关于河南省领导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领导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备案制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各单位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标准,不得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1、正县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公务用车价格控制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副县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公务用车价格控制在18万元以下;乡科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公务用车价格控制在15万元以下。 2、配备更换公务用车,排气量按中央要求执行。 3、原公务用车使用不满5年、行程不满20万公里的,不得配备更换新公务用车。 4、县处级以下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购买20万元以上高排气量的商务型车和越野型车。 二、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备案管理制度。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共青团、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配备更换公务用车,要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1、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要向省纪委、监察厅备案。 2、县处级、乡科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在10-20万元的,要向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3、县(市、区)所属单位配备更换10万元以下公务用车,要向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备案,并于每年12月底将备案情况报市纪委、监察局。 4、市直单位配备更换10万元以下公务用车,由该单位纪检组(纪 委)、监察室负责备案,并于每年12月底将备案情况报市纪委、监察局。 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垂直管理部门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向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6、每周星期三为集中办理备案手续工作日。 三、严格公务用车备案入户程序。 1、申请购买更换公务用车的机关或单位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纪委、监察局呈报购置更换公务用车书面报告,说明购置车辆理由,自筹经费购置公务用车的,要说明自筹经费来源;上级奖励、捐赠、调拨公务用车的,要出示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核,符合购置更换条件的,市纪委、监察局在《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及定编车辆更新申请表》“纪检监察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加盖“安阳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公章以示批准。按照市纪委、监察局批准意见购置公务用车后,携带安阳市控购办批件及购车原始发票到市纪委、监察局开具《安阳市公务用车备案凭证》。 2、申请购买更换(含奖励、捐赠、上级调拨等)价格在10-20万元公务用车的机关或单位,凭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相关手续和市纪委、监察局开具的备案手续,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公务用车,其入户手续按原有关程序办理。 3、车辆入户后,购买更换公务用车的机关或单位,在5日内将入户车辆行车证复印件报市纪委、监察局。 4、公务用车变更户口的同样实行备案制度,程序同购买更换公务用车程序。 5、安阳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具体承办公务用车备案工作。 四、严格责任追究。凡未按本规定配备更换(含奖励、捐赠、上级调拨等)公务用车或公车入私户、入企业户等弄虚作假、变相配备更换公务用车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不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备案要求,私自将20万元以上公务用车入户,或违背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制度,私自将不符合购车要求的车辆入户的,要追究批准人、经办人及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购车单位擅自将公务用车入私户、入企业户的,将追究购车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违规车辆由市纪委、监察局予以收缴。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公务用车备案制度落到实处。
中共安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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