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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车私用造成经济损失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作者:廉自办 文章来源:廉自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4 9:01:01>

 

关于对公车私用造成经济损失

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深入开展,规范领导干部公务用车行为,防止因公车私用造成集体经济损失以及违纪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包括正式合同人员)和公务车辆。

第三条    责任追究是指因公车私用造成车辆损失,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赔偿并对其进行的纪律追究。

第四条    公车私用认定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具体对象为驾驶人员、使用车辆人员、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第六条    责任追究按管辖权限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    经济责任追究标准:未参加保险车辆丢失或损坏的,由会计事务所对丢失车辆进行评估,由直接责任人(包括驾驶人员、使用车辆人员)按评估价全额或维修价格进行赔偿;参加保险车辆丢失或损坏的,除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外,剩余部分由直接责任人进行赔偿;违犯交通法规造成车辆损坏的,按交警部门鉴定的责任结论由当事人承担修车费用或全额赔偿车辆费用。

第八条    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照安纪发[1998]5号和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进行经济责任追究:

1、公车私用或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导致车辆丢失或损坏的;

2、公车私用发生车辆事故造成损失的;

3、酒后驾车办理私事导致车辆损坏的。

第九条    公车私用单位主管车辆的负责人应承担领导责任,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经济责任赔偿金由直接责任人支付,不得用公款垫付、赔付,赔偿金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追缴。对拒不缴纳赔偿金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车辆丢失或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在事发三日内报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不得瞒案不报。

第十二条    对因公车私用造成经济损失瞒案不报的单位,除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处理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全市予以通过批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安阳市纪委    安阳市监察局

 

安阳市财政局    安阳市人事局

 

安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1112  

 

 

文章录入:陈宁    责任编辑:m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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