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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和
境外培训团组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
豫办[2001]8号
各省辖市委,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对外交流不断扩大,因公出国(境)从事经贸往来、科技合作、劳务输出、友好交流、学习培训的团组不断增多,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借考察、研讨、培训等名义,以赢得创收为目的,频繁组织无实质性内容的跨地区、跨部门团(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这不仅耗费了国家大量外汇,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对“双跨”团组和培训团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严控制“双跨”团组及参团人员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组织“双跨”团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参团人员仅限与组团单位有直接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的部门。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公司、院校、办事处等均不得组织“双跨”团组。
(二)企业因实施具体经贸项目,确需组织“双跨”团组的,组团范围仅限与该项目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团。
(三)确需组织“双跨”团组出国招商、举办或参加展览等活动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外经贸部《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外经贸政发[1995]第481号),参团人员仅限有外经贸业务的企业人员。
二、进一步完善“双跨”团组的审核、监督制度
(一)对“双跨”团组实行事先审核制度。组织“双跨”团组,必须事先由省外侨办审核,报省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同意后,再按正常程序办理。未经事先审核同意的团组,任何部门不得下发《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和《出国(境)任务批件》,省外侨办不得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各司其职,严禁将同一团组划分为若干小组报批。
(二)对“双跨”团组实行备案监督制度。各部门组织的“双跨”团组,要将出国(境)任务批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违纪违规现象时,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本《通知》下发后,凡继续违规组织“双跨”团组的,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组团单位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组团牟利的,要从重处理,并追缴全部违纪所得;对玩忽职守、滥用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权的单位,外事主管部门要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收回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
三、对出国(境)培训实行归口管理
出国(境)培训是指从国内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选派各类业务及相关人员到国外或港澳地区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生产实用技术、经营管理经验及其他业务知识。省引智办(外国专家局)具体负责境外培训工作,对全省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内容、人员、经费、渠道等进行审核,制订年度培训计划,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审核或备案。当前,出国(境)培训的重点是学习国(境)外先进的科学技术、生产实用技术,积极增加专业技术培训项目,努力提高管理培训项目水平,有重点地开展高层次、复合型管理人才培训。
四、加强对境外培训的计划管理
申请国家资助的培训项目(审批类项目),每年10月底前向省引智办(外国专家局)申报,次年1月底前下达计划;不申请国家资助的培训项目(审核类项目),每年12月和次年5月底前分两次向省引智办(外国专家局)申报,次年3月和7月底前下达计划;合同或协议项下的培训项目(备案类项目),由省引智办(外国专家局)办理备案手续,于每年7月上旬和次年1月上旬汇总,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未列入处出(境)培训审批、审核类项目计划的团组,原则上不予派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下达《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和《出国(境)任务批件》。
五、完善境外培训的申报手续
专业技术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由省引智办(外国专家局)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或审核,并同时抄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由省引智办(外国专家局)商省科技厅审核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或审核。其中,党群系统出国(境)培训项目,分别由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和省直党群部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由省引智办(外国专家局)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或审核;政府系统出国(境)培训项目,分别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报省引智办(外国专家局)审核,由省引智办(外国专家局)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或审核。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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