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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十不准
作者:安阳市纪… 文章来源:机关党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7 10:03:31>

 

 

安阳市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十不准

 

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查处;不准泄露机关工作秘密,严禁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属泄露案情;不准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或者私自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检查、调查;不准擅自对被调查对象实施强制性措施和终止、延伸调查;不准接受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他人钱物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通过涉嫌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不准以办案为名擅自使用扣押物品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要及长期占用案发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等物品;不准酗酒和酒后执行公务;不准向基层单位、案发单位提出各种违反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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